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作为事发小区的物业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感应门的安全运行。本案中,感应门事发前曾经停用,长期处于打开状态,事发当天经过维修继续使用,但物业公司未通知居民感应门重新启用的事实,导致原告发生误解,造成门禁伤人事件。被告作为物业公司,对门禁系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当对事故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在此提醒物业公司定期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检测和维修,并将维修情况通过微信消息、张贴公告、设置警示牌等形式及时告知业主,避免因公共设施缺陷造成业主人身和财产损害。
“感应门”虽然能够“感应”,但是应当给予合理的感应时间,故物业公司一般要求业主步行通过感应门,如业主骑行电动车通过,往往容易因车速过快,未触发感应装置导致发生安全事故。
本案中,原告周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安全尽到审慎义务,事发时周女士车速过快,未触发感应装置,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依据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居民对物业管理的服务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管理,加强对物业服务的有效监督,成为社会治理新课题。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审查物业公司对业主的安全保障义务,认定物业公司没有在服务区域内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安全,是导致业主受伤的主要原因,应当对受伤业主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该判决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物业公司的责任义务,为物业公司服务有效运作提供行为指引,同时也提示了业主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
我还注意到,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积极融入社会治理,在案发社区就地开庭、现场普法,让庭审“进社区”“进楼宇”,真正将法律服务送到群众“家门口”,并在案后向物业公司发出司法建议,通过“抓前端、治未病”,实现“强治理,促和谐”,助力基层治理能力提升,凸显法治宣传实效,值得肯定。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高院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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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HASH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