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提供劳务者为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在每一个案件中,找到对应案件中的关键证据,对工作中的环境、经验和责任进行具体判断,精准的适用法条指引,公平公正的解决劳务者与提供劳务方之间的争议,引导双方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促进案件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对促进劳务市场的法治化、规范化具有重要社会价值。
(王某经营的快餐店和面包店相邻。张某是快餐店的勤杂工,李某为面包店的员工。)
2024年8月下午四点,张某下班时,在快餐店内四下查看认定快餐店内无人,按照店长嘱托,准备关快餐店卷帘门,(张某入职时的工作职责:负责蒸饭、撤台和刷餐具,不负责关门。)
张某到隔壁面包店取卷帘门钥匙后控制门下落,在门未完全落下前便去归还钥匙。在卷帘门正在下落的过程中,还在快餐店内的李某想从快餐店卷帘门处出来,便从店内推开玻璃门,致使卷帘门卡在了玻璃门上,张某返回快餐店发现此情景后再次跑到面包店取回钥匙交给了李某,李某尝试操作卷帘门卷上去后再落下,两人发现卷帘门断裂。
张某认为自己是勤杂工,未签订任何合同,关门是因店长嘱托的额外任务,操作前无任何形式培训,关门完全按照店长的要求进行操作,无任何违规操作。此次事件是因李某的突然推门的行为直接造成。
李某认为自己只开了其中一边左侧门,且出现卷帘门卡顿后,没有按向下键,按的是停止键,后按的上升键,待门全部升上去后按的向下键,门就掉下来了。认为自己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当时如果张某在门外看着卷帘门落地后再走,也能及时发现问题。且自己已经赔偿了2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张某和李某均系提供劳务一方,王某系接受劳务一方,张某、李某因劳务造成了王某财物损失,应由王某自行承担,如张某、李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王某可以向张某、李某追偿。对于张某的行为,其并非故意为之,是否构成重大过失,法官分析如下:
一、本案中的关键在于张某确定了快餐店内无人后锁门,为何王某还能推门造成损失?面包店和快餐店由同一经营者经营,两店相邻还有内部通道,面包店的库管员工为了进货、出货也经常会通过通道往返于面包店和快餐店、通过快餐店卷帘门进出;快餐店的关店时间随着季节经营项目的不同而不同,面包店员工可能并不十分清楚快餐店的关店时间,两店员工各自履行职责,双方行动轨迹、路线又有重合,经营者更应该统筹、周密的管理。张某准备下班关卷帘门时,通过的简单的四下查看已经尽到了确认店内无人再锁门的基本审慎义务,但因快餐店并非只有卷帘门一个通道进入,还有和面包店相通的通道可以进入快餐店,无法确定李某何时、从哪个通道进入了快餐店;且考虑到快餐店内有货梯、货梯与快餐店大堂之间有门帘、有仓库进货暂时堆放在货梯门口的货物,增加了张某查看店内无人时的难度,张某并无重大过失;
二、关于张某在关闭店外卷帘门时,其未等待卷帘门完全落下便离开去归还钥匙问题,张某具有一般性的过失,但经过查看无人的店内还有人、李某从内推开玻璃门造成了卷帘门卡在玻璃门上最终损坏,是张某无法预料的。
通过以上分析,应认定张某的过失并非重大过失,所以张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要求张某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1、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如收到损害的“他人”是接受劳务一方,接受劳务一方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2、如何认定提供劳务者为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应结合案件具体分析。就本案而言,应考虑张某和李某工作场所的环境以日常工作中的常识和经验来具体判断。
提供劳务者造成接受劳务者财产损害时,责任认定以“接受劳务方先行担责+重大过失追偿”为核心。通过“接受劳务方先行担责”的法律规则,倒逼接受劳务方(如雇主、用工单位)加强对劳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包括提供安全作业环境、规范操作流程、开展必要培训等,防范事故发生,推动用工方从源头降低风险。通过“重大过失追偿”的制约机制,促使提供劳务者(如农民工、临时工)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尽到必要且合理的注意义务。
原标题:《东法案例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接受劳务者财产损害时,责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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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HASH6